释义 |
继承人口头放弃继承要制作笔录并签名。继承开始前需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受遗赠人需在知晓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或放弃,逾期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放弃继承时,应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者签名。若继承已开始,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若未作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知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或放弃;若逾期未作表示,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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