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故隐患分为以下几类: 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较大事故隐患,介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之间,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发现后不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