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区别 |
释义 |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人格利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非物质性。人格利益不具有物质外形,因此它不同于财产利益。(2)无差别性。每个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受职业、职务、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的限制。(3)专属性。特定公民的人格利益为其所专有,不得转让、继承,通常不得剥夺。(4)与人身或法人实体的不可分离性。人格利益的存在与公民、法人和存在相始终。(5)法定性。公民、法人能够享有哪些人格利益,通常由法律明文规定,由法律直接赋予,无需借助法律事实。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来说都是独立个人的权益问题,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在进行问题的处理时需要进行一定的划分,但是具体的问题处置有时不需要当事人进行比较,但是有关的利益输送会造成自己错误出现,因此自己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 一、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中对人格权的一般规定如下: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2、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3、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4、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5、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6、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7、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8、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9、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10、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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