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办户口本需要以下证件: 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开相关个人证明,房产证,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二、办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一)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上述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补领申请。 (二)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 三、办理时限:符合户口管理政策,所需证明材料、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受理后、即时办结。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