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渠道有哪些 |
释义 | 一、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哪些?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竞争性磋商; 5、询价; 6、单一来源采购; 7、框架协议采购。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1、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招标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随机选择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的一种招标方式。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5、询价采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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