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
释义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化解方式,以其便民性、主动性、亲和性和情理法共融性,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和社会各界的认可,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其成功经验和做法也为西方国家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RD)”所吸收。
    人民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特色。我国自古以来就有追求和谐的价值观,在古代社会本质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发生纠纷以后,大多是通过家族里面有威望的人出来调解,或是通过亭长,族长,乡长等矛盾化解于基层。
    在古代,通过调解将矛盾化解于基层,实在不得已的时候才会对簿公堂。所以古代人民一直有无讼,厌讼的观念。去诉讼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这种观念也一直影响到现在。
    当然,随着从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发展成现在的陌生人社会,以及从人治社会转变到法治社会,这种厌讼的价值观,其实对法治建设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因为不喜欢去通过法院解决问题,就注定了他会去寻求私力救济,法外力量来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调解也是对我国自古以来这种通过调解决问题的继承。有利于将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化解于庭前,减少对立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4 4: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