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2018年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类地区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 二类地区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 三类地区1620元,增加100元,增长6.58%。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 二类地区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 三类地区14.5元,增加1元,增长7.41%。 一类地区包括南京市区、无锡市区等,这意味着南京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升至2020元。 但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法律客观: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 法规 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 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