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银行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与应对 |
释义 | 法律分析: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不影响质权人对质押物或者凭证的留置——有利于银行要求质押人代偿贷款。对质权人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有何后果,《民法典》未作规定。肯定概括描述的质押财产只要能够合理识别就应认定质押担保成立——有利于银行办理无法具体描述的质押担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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