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时未履行合同会出现过失责任吗 |
释义 | 按规定,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按照以上要件,其实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并且一定条件下也认可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主要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缔约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因此,根据上述要求,不排除合同有效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在实践中,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几种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发生的,因为一方出现违背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缔约的过失责任,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没有经过同意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没有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带来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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