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自留地占用权的规定 |
释义 |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是集体所有,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转让或出租,也不能非农业用途。农民自己支配自留地的产品,不交农业税。牧民拥有自留畜,免征税、不派购。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侵占。 法律分析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拓展延伸 农村自留地占用权的法律保障措施 农村自留地占用权的法律保障措施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保护农民的自留地占用权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这些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确立自留地占用程序,要求占用方必须经过农民同意并支付合理补偿;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权的法律框架,明确农民对自留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督,保障农民的自留地不被非法占用或侵犯;设立农民维权机制,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渠道,帮助农民维护自留地占用权。这些法律保障措施的实施,旨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结语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的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不得转让、出租或买卖,也不得非农业用途。农民拥有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并免征农业税。牧民拥有自留畜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免税、不派购。国家保护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的经营权,禁止侵占。农村自留地占用权的法律保障措施包括确立占用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权的法律框架、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督、设立农民维权机制等,旨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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