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金罪行的法律界限 |
释义 |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侵犯的客体和对象方面存在差异。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客观表现不同。 法律分析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侵犯的客体和对象方面存在差异。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客观表现不同。 拓展延伸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上。 挪用资金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名的关键在于“挪用公款”,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用为个人使用。对于该罪名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的关键在于“占为己有”,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对于该罪名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行为人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条件,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使占有本单位财物,也不构成犯罪。 结语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侵犯的客体和对象方面存在差异。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客观表现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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