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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路交通法校车规定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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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 修正案(九)》已经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 刑九 中有关校车严重超员的条款,为了配合实施,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 道路交通安全法 修正案增加了校车超员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校车超员的规定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2015年11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案送审稿规定,对驾驶校车超员但不构成犯罪的,拟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并增加资格罚、人身罚和财产罚。 2015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 危险驾驶罪 ”中增加了有关校车严重超员的条款。为了与这一规定相衔接,修正案送审稿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作了修改。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修正案送审稿中则明确指出,从事校车业务有超员行为,情节较轻的,罚款由二百元至五百元提高至五百元至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将罚款由五百元至二千元提高至二千元至五千元,并增加暂扣六个月 驾照 和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对严重超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同时,还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5年12月2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对修正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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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