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 工伤 与 职业病 致残等级分级》规定, 十级工伤 鉴定: 1、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2、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3、双眼矫正视力≤0.8。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