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笔录与录音录像不符时不能认定笔录文件为证据,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案件事实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而同步录音录像不但可以证明实体事实(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也可以证明案件程序事实(如取证合法性)。同步录音录像从时间、空间等维度对讯问环境、讯问人和被讯问人语言均有所体现(如表情、眼神、手势、声调、语气等),不仅可以记载被讯问人供述内容,也可以记载被讯问人神态;不仅可以记载语言,也可以记载沉默。具有动态性、直观性。讯问过程中,办案单位可以对被讯问人内容进行概括、总结,但是,必须得与其表达意思一致,如果说,有歪曲事实,当然,与之对应的讯问笔录不可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