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孕期间单位调岗位降工资可以吗? |
释义 | 怀孕期间单位调岗位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保护女职工的权益,提供减轻劳动量或安排适应的劳动。单位不得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合同。若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要求支付赔偿金。对于怀孕员工,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提供减轻劳动量或调整岗位,并协商确定新岗位薪资,不能因怀孕降低工资。 法律分析 一、怀孕期间单位调岗位降工资可以吗? 1、怀孕期间单位可以调岗位降工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职员在怀孕期间无故被克扣工资怎么办? 1、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处于孕期的职员,若是不能适应原劳动,可以在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向单位提出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的请求。在调整岗位的时候,单位与职员可以协商确定新岗位的薪资。对于单位来说,不得仅因为职员怀孕就降低其工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怀孕期间单位可以调岗位降低工资,但必须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并在医务部门证明的基础上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单位不得因怀孕而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职员被克扣工资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要求支付赔偿金。单位应与职员协商确定新岗位薪资,不得仅因怀孕而降低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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