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五十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五十年;其它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下列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由国务院审批:(一)造成海岛消失的用岛;(二)实体填海连岛工程项目用岛;(三)探矿、采矿及经营土石等开采活动用岛;(四)涉及国家领海基点、国防用途和海洋权益的用岛;(五)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六)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岛;(七)外商投资项目使用海岛的用岛;(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前款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