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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人才乐居政策
释义
    一、乐居方式
    1.乐居购房贴。支持 A 类、B 类人才自购商品房,A 类人才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 500 万元购房贴;B 类人才给予最高 250 万元购房贴。获得购房贴所购商品房,应当满一定年限后方可上市交易。
    2.乐居优购房。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优购房,重点面向C 类及以上人才优惠出售,并应设一定的限制转让期。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受惠面。
    3.乐居优租房。各地、各单位筹建的人才优租房,重点向 D类及以上人才配租,有条件的也可向 E 类人才提供。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租金应低于同类区域市场平均租金,A 类、B 类人才可免租金入住。
    4.乐居租房贴。A~D 类人才可分别给予不低于 8000 元/月、5000 元/月、3000 元/月、1500 元/月的租房贴;E 类人才,按博士(正高级职称)不低于 800 元/月、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不低于 600 元/月、本科(中级职称、技师)不低于 400 元/月给予租房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补贴期间,入选相关人才计划享受待遇或获得购房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贴,并作相应扣除。获得优购房或优租房的,停止发放租房贴。退出优租房继续申请租房贴的,享受时限作相应扣除。
    5.乐居直通车。A~E 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户籍、个税和社保缴纳时限等限制。
    6.乐居助力贷。A 类、B 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 4 倍。C 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 2 倍。符合专项人才计划和政策的人才,按照相应文件执行。按照引进地区或单位的政策,已享受安家费、住房等类似待遇的,一般不重复享受购房贴、租房贴。
    同一人才同时符合货币补贴和实物配_的,只可选择一种方式,不得同时享受。同一人才涉及不同人才类别档次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可叠加享受, 实物配_仅可按一套配租(配售)。
    二、保障措施
    1.加大人才乐居投入。市县两级每年应足额保障人才乐居工程投入。按照属地化原则,各类人才的乐居保障由单位所在地统一负责落实。对县级市和市辖区分别按人才住房建设新增总投入的 10%、20%给予奖励,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辖区所涉货币补贴按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税收征收级次分担,在市本级的由市级财政承担 50%,由所在区审核后先行发放,市级财政按实拨付。涉及姑苏区奖补比例另行确定。符合市级以上专项人才计划和政策的人才,仍按原有文件规定的资金渠道分级承担。
    2.加强人才住房规划。各地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人口变化趋势、人才引进需求、区域住房存量等情况,合理确定人才住房建设规模和布局,项目选址应综合考虑教育、医疗、交通、产业等公共配套。每年新增居住用地中,应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用于人才住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用于人才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3.加大人才住房供给。人才住房由各地负责建设,可采用建设、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重点筹集人才优租房。鼓励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整合社会房源,纳入优租房保障体系。各地新增招拍挂出让的商品住宅项目,可视地块情况择优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优租房或优购房。新建或扩建的各类产业园区、创新载体, 应就地配建或就近建设人才优租房。符合条件的人才优租房适用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
    4.鼓励用人单位自建。鼓励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
    5.加强人才优租房管理。建立人才优租房准入、分配、退出、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优租房事业长远发展的管理规划。用科学理念和先进技术进行规范管理,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让各类人才租得放心、住得安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法律依据
    《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1.乐居购房贴。支持 A 类、B 类人才自购商品房,A 类人才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 500 万元购房贴;B 类人才给予最高 250 万元购房贴。获得购房贴所购商品房,应当满一定年限后方可上市交易。
    2.乐居优购房。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优购房,重点面向C 类及以上人才优惠出售,并应设_一定的限制转让期。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受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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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7: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