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均赌资50元不算赌博。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是不以赌博论处的。若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则是违法行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