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的相同之处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不同点如下: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仓储保管合同是否是免征 仓储保管合同没有免征政策的,只有既开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可以对单据免税。 1、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贴花; 2、仓储保管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3、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有:仓储保管合同、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结算单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