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责令改正通知书严重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针对《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可诉目前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主要判断标准为该行为是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从而认定其不可诉。另一方面,以上标准过于简略、粗泛易造成概不受理、一律裁驳的“一刀切”的境地,忽略了强制拆除行为现实复杂性。对相对人行为进行定性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行为后续走向的是既定的强制拆除决定及强制拆除行为、不能被最终行为吸收覆盖的通知行为等,应认定该《责令改正通知书》为可诉行政行为,且法院应根据强制拆除行政行为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司法审查。 《责令改正通知书》一般出现在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构筑物强制拆除的行为过程中,为责令相对人于某一限定期限内或某一时间节点前自行将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通知。对于该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仍存在分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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