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证未拿到怎么办?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发,应当及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咨询具体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一、宅基地使用证的作用是什么? 土管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证是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合法的证书。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二、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农村房屋可以买卖。 在判断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一)协议签订时间。我国民法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是要尊重和遵守交易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协议或买卖行为是否经公证。一般经公证的行为或交易文书,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三)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取得卖房一方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或人民政府同意。《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如人民政府已经为买方颁发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基本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四)交易房屋是否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一方是否对交易房屋形成稳定的居住事实。 (五)买房一方是否还另有住所或是否在他处还持有另一封宅基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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