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蒙古自查从宽暂行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该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为全市各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全体在编在职政法干警。政法干警在组织谈话、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前,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或者主动向组织说明尚未被掌握的问题,经核查属实的,均可认定为“自查”。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政法干警在组织谈话、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前,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或者主动向组织说明尚未被掌握的问题,经核查属实的,均可认定为“自查”。 政法干警在自查自纠中隐瞒违纪违法事实,被组织查出应予处理的,应认定为“被查”。 第六条政法干警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被认定为“自查”的,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有问题而不主动向组织说明,被组织查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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