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一般包括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有其他原因危害身体体健康的情形,被依法撤销了批准字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禁止使用的药品,以及因其他原因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使用的药品。对这类已被禁止使用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如果继续生产、销售该种药品,应按生产、销售假药追究其法律责任。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口、销售前强制检验即销售或者进口的药品等,都属于应按假药论处的药品。药品在空气、光、水分、微生物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质量会产生变化,当各种变化达到一定程度,药品就失去了原有的作用,甚至还会产生对身体有害的物质。
该内容由 严达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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