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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的健康证
释义
    法律分析: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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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