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滥用代理权 |
释义 |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一、转委托有哪些法律特征 委托人接受代理后,为了被委托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民法称之为转委托,也叫复代理。复代理既可以将代理人代理权限内的全部事项委托复代理人,也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复代理人,复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在复代理关系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两个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复代理人的代理两层关系,所以不同于一般的代理。转委托有如下特征: (1)委托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权限,同时,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丧失代理权。 (2)委托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二、合同代理人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人签字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并不是所有代理人的行为都是有效的,要根据情况而定。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归属本人。这就是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由此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本人承受,相应的民事责任也要由本人而不是代理人承担。法律对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规定的前提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欲使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委托人在代理权限内行事,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三、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行为并不是当然就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是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此时被代理人有一个追认权,即对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该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此时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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