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坐牢”是对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后服刑的俗称,属于刑事处罚。“收容教育”属于公安机关依法施行的行政处罚。两者性质不同。但都会留下不同的“案底”。被刑事处罚的,属于有犯罪记录。被收容教育的属于有违法记录,但不属于有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收容教育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场所。 第三条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第四条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