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风险 |
释义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一)、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界定 1、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实际发生、合理性和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1)实际发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发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扣除,只有等实际发生后,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2)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酬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二)、风险表现 1、工资薪金范围界定不清。 2、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超过政府部门规定的限额。 3、年度计提未实际支付工资,未进行纳税调整 4、通过其他理由变相发工资,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将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转化为其他费用。 5、虚列、多列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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