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民事纠纷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作为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国外。一个民事纠纷中,只要具备上述任何一个要素,即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因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形成涉外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可以报警吗 民事纠纷可以报警,但即使报警,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建议通过协商解决。民事纠纷处理机制是指消除民事纠纷的环节、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解决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探讨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自我救济包括自决和和解,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身权益; 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和仲裁,是一个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 3、公共救济公共救济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通过审判、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无效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是否有效 无效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是有效的。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仲裁或诉讼的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则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法第 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二,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受诉人民法院的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三、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量或技术的品种发生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应当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这种解决争议方法的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承认其效力。 第四,法律适用条款。依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中的规定,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然,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条款所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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