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经批准进行视频会见。 一、罪犯亲属、监护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视频会见的审批办理流程 1、亲属、监护人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首次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的,应当说明罪犯服刑监狱名称,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进行实人认证后办理申请手续;非首次申请的,_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凭户口薄)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手续。_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对提出会见申请的亲属、监护人是否符合会见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通知罪犯服刑监狱;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理由。 监狱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转来的会见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批。批准会见的,应当确定会见时间,及时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批准会见的,也应当告知不批准的理由。 二、远程视频会见办理流程 罪犯亲属、监护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凭户口薄),在监狱确定的视频会见时间前,到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会见场所,办理会见手续。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本次会见。 法律依据 《罪犯会见通信规定》 第七条_视频会见的,罪犯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准予会见的,应当确定会见时间,通知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亲属、监护人。 亲属、监护人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审核其身份,符合会见条件的,通知罪犯所在监狱。监狱准予会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 亲属、监护人应当在监狱确定的会见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与罪犯视频会见。 第十四条_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会见,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 (一)传递违禁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五)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