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票备注栏必须写内容的发票,具体如下: 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注;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 4、预付卡业务开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 6、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7、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 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综上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