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物业要求停车人办理其他证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明显损害业主利益的,物业可能涉嫌违法,可以不办理“三证合一”。社会公共资源停车位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肢残疾或听力残疾;2. 持有准驾车型为C1(听力残疾)、C2(左下肢残疾、听力残疾)、C5(右下肢、双下肢残疾)的机动车驾驶证,听力残疾人驾驶证须有“驾驶机动车应佩戴助听器设备”的批注;3. 本人拥有本市登记核发的非营运小型载客骑车,车辆须在检验有效期内,并有有效交强险凭证,C5车辆加装操纵辅助装置后已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