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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真人真实进行文学创作侵犯隐私权吗
释义
    一、案件主要事实
    项某是某公司办公室的一名行政专员,从事公章管理工作。在与前妻杜某登记离婚后,项某与公司内一部门经理谭某结婚。徐某是该公司的一名办公室职员。一天,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一篇文章,文中写到:“一个姓项的男子为了和公司的一位谭姓经理结婚,抛妻弃子……”。该文中人物姓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与原告项某、谭某身份信息基本一致。现该文章已删除。项某和谭某认为徐某写的文章有损自己的名誉,并给自己的精神带来了负面影响,但徐某却并不承认,二人将其诉至法院。两原告诉请:徐某侵犯了名誉权,应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以及为了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被告徐某辩称,本文属文学作品,不能将小说人物与现实混同,不承认侵犯原告名誉权。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以二原告为原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文中人物姓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明显指向二原告,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项某跟前妻杜某离婚与原告谭某有直接联系,亦无证据证明公司因原告谭某的关系而重用原告项某的事实。原告项某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离婚的起因以及是否为过错方,被告在文中主观臆测原告项某为与原告谭某结婚而抛妻弃子,和公司重用项某是因为谭某的关系,无任何事实根据,系被告的主观臆想,损害了二原告的名誉。即便被告的陈述全部或者部分属实,被告的行为也构成了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二、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三、我国民法典对于文学作品是否侵权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以二原告为原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文中人物姓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明显指向二原告,文章含有侮辱、诽谤等内容,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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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4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