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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经营状况清算是什么意思
释义
    经营状态清算是指: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被吊销等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经营状态一般分为八种:存续、在业、吊销、注销、迁入、迁出、停业、清算。
    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状况是指企业的产品在商品市场上进行销售、服务的发展现状。
    一、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是: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6、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7、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9、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清算组人员基本情况;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组人员及工作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三)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清算组根据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后;
    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六)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已发布注销公告。
    (七)、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10日内,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
    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告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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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