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份公司的管理和分配股权需要按照公司创建时的总体金额,以及股东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和是否具有技术投入等因素来决定。如有参加经营的可以适当增加其股份,有投入技术支持也应当适量增加其股份,在确定好部分后,应当由合同形式写明股份比例。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