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如果手机与案件无关不是作案工具的,可以拿回。 一般犯人的随身财物,其直系亲属或者犯人的委托人都可以来领,但是必须要留下凭证。 按照法律规定在罪犯收监的时候,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对于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则予以没收。 如果该手机是行为人违法所得的,则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是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应当予以没收。 一、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后身上的物品,会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具体如下: (1)物品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物品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应当通知家属立即领回保管; (2)物品属于案件赃物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受害人; (3)物品属于违禁品的,应当没收销毁; (4)物品属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但找不到受害人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一并移交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