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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释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1)交付货物地点:
    一般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知道货物不在卖方的营业地,而是在某一特定地点,则交货地点即是该货物存放或生产制造的特定地点;
    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则交货地点是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2)交付货物的时间
    卖方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质量担保
    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4)在包装上的要求(通用要求,若没有则应为足以保存货物)
    3、权利担保
    (1)所有权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2)知识产权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要求。
    对知识产权担保的限制:地域限制:第三方的权利应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或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时间限制: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
    (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卖方而怠于通知。
    4、交付单据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付款时间和地点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如合同中未作约定,则依据公约的规定:在卖方的营业地,或在凭移交货物或凭单据付款时,则交货物或单据的时间或地点。
    2、接收货物
    接收不等于接受,如货物不合格,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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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9: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