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加第三人和追加被告的区别 |
释义 | 追加第三人和追加被告的区别在于共同被告需要对案件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而诉讼第三人只是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一定要承担责任。民诉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被告,因为共同诉讼的形式不同,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和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1、追加被告和追加第三人的区别是: (一)第三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追加的被告是要对案件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3、被告按照共同诉讼划分,也分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和普通的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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