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武器,而女性相对男性来说在社会上占弱势地位,所以更加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由于女性还承担了生育价值,所以法律又规定了女性的产假、流产假期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于女性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女性地位的提升和生育价值的肯定,对于女职工来说,由于生理原因,本身就处于与男性竞争不利地位,所以法律如此也是合情合理。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