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通过直接建立双方劳动关系方式引进人才。可采取直接调入、招聘录用等方式,鼓励与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所需人才也可采取兼职、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方式加以引进。 高级人才可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方式引进,以智力引进、智力借入、业余兼职、临时聘请、技术合作项目、承担研究项目等方式,灵活性地开展人才引进。 业务合作:以不触动人事关系为前提,邀请行业专家在企业急需人才的时候,使公司获得人才突破并实现所需目标。 特聘:凡符合公司引进人才条件,暂时不能办理调动手续,而本人愿意来公司工作的人员,可特聘来公司工作。 提前聘用:对符合公司引进人才条件的部分专业在校生,毕业后愿意来公司工作的,可提前与其签订有关协议,鼓励其在读期间积极参与公司的建设与科研活动,并可提前享受有关的工资等待遇。 兼职聘用:坚持“关系不变、来去自由、流动服务、按绩付酬”的原则,聘用兼职高级技术人才。 引进对象: 1.在同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或经验较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第八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第九条—具有专业特长、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的各类骨干人才。第十条_紧缺和急需关键操作岗位的技能人才。 2.紧缺和急需专业的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第十二条紧缺和急需的各类执业持证人才。 3.懂项目管理、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法律依据: 《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第二章人才引进的原则 第三条按需引进、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_急需和紧缺人才优先引进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