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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财产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释义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民法典国有财产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二、非法侵占国有财产罪立案标准
    非法侵占国有财产罪立案标准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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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