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编外人员仅相对于编内人员而言。 在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具体工作运行中,往往是由上级编委对该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下达三定方案,即定职能、定岗位、定人员。这个定人员,就是定编制。而这些编制人员的办公经费、 工资福利 等,均有政府财政保证。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和细化,使上述单位中原有的人员难以承担现有的工作量,因此很多单位在编制以外招聘人员,而这些人员显然就成了编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 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 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法律客观: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