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执行房屋已出租,法院是否有权进行拍卖?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执行的房屋已被出租,法院是否有权进行拍卖以及法院司法拍卖的程序。首先,申请执行的房屋已经出租,但法院仍具备拍卖资格,不过法院不得强制清退承租人。其次,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和《执行规定》。法院在评估价格后,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接着,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并举行拍卖会。最后,确认拍卖结案。 法律分析 一、执行的房屋已被出租,法院是否有权进行拍卖? 1.申请执行的房屋已经出租,但法院仍具备拍卖资格。不过,法院不得强制清退承租人。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房屋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承租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待租赁期满后退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法院司法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 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规定》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 4、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5、确认拍卖结案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 结语 本文讲述了执行的房屋已被出租,法院是否有权进行拍卖以及法院司法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首先,申请执行的房屋已经出租,但法院仍具备拍卖资格。不过,法院不得强制清退承租人。其次,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和《执行规定》。对于法院司法拍卖的程序,需要先进行评估价格,然后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举行拍卖会,最后确认拍卖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四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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