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党内问责决定应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决定作出后,需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被问责领导干部应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其他党会议上进行深入检查。 法律分析 党内的问责决定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党的其他会议上进行深刻检查。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二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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