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什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
释义 | 协助,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意义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有组织犯罪严重侵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一直以来,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与反有组织犯罪有关的防范、治理和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缺乏,客观上影响了打击黑恶势力效果。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立足我国国情,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是推进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法治化、长效化的重要里程碑。 “有组织犯罪” 第二条 第一款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规定的有组织犯罪应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 一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也包括恶势力组织犯罪。 二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成立、发展犯罪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 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是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参考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1、组织特征:稳定性、规模性、严密性。 2、经济特征:攫取经济利益手段具有多样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3、行为特征: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等,数量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出于组织意思或利益,被组织认可。 4、危害性特征: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并具有重大性。 恶势力组织的特征参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但不要求经济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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