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人公司的外部监督 |
释义 | 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刚刚设立,还存在许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我们要特别注意促进以下几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加强建立一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人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大量债权人被一人公司所蒙骗。因而应强制一人公司向社会如实披露自己的相关信息——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使债权人做出准确判断,确保交易安全,增加公司的透明度。特别是公司名称的信息披露,一人公司及其股东不论在公司登记过程中,还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都应在其名称中标明一人公司字样,使与公司交易的人方便识别一人公司及其独资股东。否则,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除此之外,还应鼓励一人公司股东进行自愿公示,国家相关部门,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配套制度,提供方便的公示场所和设施。 (二)进一步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指股东利用控股权滥用法人人格从事违法或规避法律行为,致使法人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责令股东负无限责任的法律制度。⑬ 我国《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项规定便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体现。 因此,当一人公司的债权人有合理理由认为一人公司股东利用一人公司规避法律义务,逃避合同义务,股东集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大权于一身,采用欺诈侵吞公司财产,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或公司资产严重不足,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时,便可利用此项制度,直接对一人股东提起诉讼。打破有限责任的保护伞,使欲通过有限责任得以庇护的不法股,受到应有的制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当然这一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公司法》只规定了,当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问题有疑问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我们大家都知道法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必须以法人具有独立财产和独立意志为前提条件,两者缺一不可。而在公司实践中,一些具有独立财产但不具有独立意识的公司法人,其股东滥用法人的人格获得不法利益,规避责任。所以,《公司法》应强调当法人意志不独立时,同样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三)贯彻落实法定强制审计并加以完善 我国《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此项规定增强了公司运作的透明度,使一人公司置于债权人甚至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建立完善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从外部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会计事务的监督,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此项制度的不足之处是在程度上加重了公司财务负担,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应适当降低有关费用。⑭ (四)建立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公司财会报表弄虚作假,丑闻不断,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权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更为严重,因此就社会方面看,要使刚刚确立起来的一人公司制度更好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显的尤为重要,只有将一人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布于社会,用全社会的眼睛来监督,约束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才能健康的运营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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