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 债务人 同时拖欠多个 债权人 债务,财产不足清偿时,执行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是否有例外?遇到此情况时,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程序,从而打破此清偿顺序。 网友提问:执行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是否有例外? 律师回答:有,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可以进入企业法人破产程序或自然人(其他组织)参与分配程序,从而打破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原则。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 定金 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