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