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
释义 |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等23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执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318元、下限为3664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6106元、下限为3664元。社平工资释义: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简称,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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