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裁定书下来了能强拆吗 |
释义 | 行政裁定书下来了能强拆。 强拆的法律程序如下: 1、在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出示相应的材料,具体如下: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拆迁赔偿标准如下: 1、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 2、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综上所述,进行强拆的应当出具相应的证件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对于强拆不服的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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