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基本产假98天,对于符合当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晚育产假增加3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内流产增加产假20-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增加产假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增加产假90天;生育多胞胎产假根据婴儿个数增加婴儿数*15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